第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2012年10月19日,公司以宿工投〔2012〕6号文件印发施行;2013年1月31日,公司决策委员会正式批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