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3-10-31 16:43: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为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规范公司的考勤管理,根据公司行政办公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内容,制订本补充规定。

一、出勤管理

1. 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出勤,公司员工(高层管理人员、驾驶员除外)实行上班签到制,他人不得代签,如有代签,根据出勤情况计迟到或旷工一次。

2.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者,不扣发工资;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工资30元;超过1小时未到岗且未请假者,计旷工一次。

3. 月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次及以上者,计旷工一次。

4. 员工每旷工一次扣发双倍当日日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

二、请假管理

1. 员工因事请婚假、产假、年休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带薪假期的,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2. 员工因病请病假的,当日按日工资80%结算工资。

3. 员工因事请事假的,扣除当日日工资。

三、加班管理

1. 公司鼓励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员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加班;领导未安排加班,但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加班者为多出勤,每次给予15元误餐补助。

2. 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四、其他

1.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2013510日,公司以宿工投〔20138号文件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