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勤管理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3-10-31 11:52: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作制。每周五个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时间。

第二条 作息时间按市政府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三条 考勤内容

1. 考勤由综合部统一负责,并由公司领导随时抽查,监督执行情况。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考勤表及时汇总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交财务部门作为发放工资及奖罚的依据。

2. 超过上班时间(15分钟以上)未到岗视为迟到。

3. 擅自提前(15分钟以上)离岗为早退。

4.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超过20分钟者,即为擅离职守。

5. 工作时间因事因病请假并经领导批准者,为事假或病假。

6. 假期已满,仍未销假上班者为超假;未经请假缺勤1小时以上者为旷工。

7. 全年无迟到、早退、旷工及请假者为满勤;领导虽未安排,但为完成工作任务和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加班者为多出勤。

第四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的,一般情况下应予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条 考勤奖惩

1. 考勤奖惩办法待公司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出台后制定。

2. 旷工5天,给予下岗待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假期

1. 带薪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不足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二十年不足三十年的、每年休假15天;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年休假一般在当年度内使用,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公司总经理安排员工休假。

年休假如当年度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根据未休天数,依据本人日工资的300%给予同等天数补助并一次结清。

下列员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50岁以下员工,当年事假、病假、工伤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的;50岁以上员工,当年事假、病假、工伤假累计超过44个工作日的。

2. 探亲假

不能利用休息日与亲人团聚的跨地区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假期为30天。新调入员工,第二年开始享受。

夫妻在同一地生活的员工探望省外的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员工的父母一方与配偶住在同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夫妻在同一地生活的员工每4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假期,一般在第4年安排。如家中有特殊情况,提前用假,下次探望时间应从第5年算起,不得依次提前。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从进入公司之日开始计算。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往返路费按火车硬卧标准。

3. 婚假

员工婚假假期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员工满25周岁、女员工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20天。对方在外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给路程假。

职工婚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 产假、计划生育假

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员工可自行选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条件(24周岁后初育)的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再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生活享受20天。

难产或剖腹产增休产假15天。

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

计划内怀孕人流按照《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给予产假待遇;计划外怀孕人流其产假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5. 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根据有关规定,经医疗等相关单位认可后,可请工伤假。

6.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可给假3天;旁系亲属死亡,可给假1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7. 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正常上班应当请病假。

病假1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假说明;病假在3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以内的,应在病假结束上班后的1周内,将病假证明交综合部;病假在3个工作日以上的,须在病假开始的第4个工作日之后1周内,将病假证明交综合部。

员工到医院看病,每次给假半天,看病时间按病假计算。员工半日或间断病假,应累计计算病假时间。

第七条 请销假

一般员工请法定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事假和病假在1天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报公司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均应报公司领导审批。

员工请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销假登记簿,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请假发生的当天以口头或电话的形式进行请示,批准后即可准假,并于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期已满要在上班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经领导批准的请假登记簿作为考勤和报销差旅费的依据之一。

员工请假应按程序、逐级报批。应由公司领导审批的,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报。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一律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员工休假和探亲假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妥善安排。

各类假期一般以年度为准,一次连续休完,不得跨年度累计。

除事假外,在假期中如遇法定节假日,不能另外加假。探亲假路途往返时间另行给假。

享受探亲假者,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员工请上述假期期间及经批准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和职称考试等离岗,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视同正常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