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3-10-31 16:36: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条 利润的形成:

1.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投资收益。

2.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4.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应付款项等。

5.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公司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损毁报废净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二条 公司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照缴纳所得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1. 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支付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根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向投资者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