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惩管理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3-10-31 16:29: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条 目的

通过奖励制度激励员工努力、认真完成岗位工作内容,保证企业的良性发展,达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惩处制度通过对犯错和表现欠佳的员工进行处罚,惩前毖后,维护公司良好运营秩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职责

1.综合部负责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提报本部门员工各项奖惩申请;

3. 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负责所有奖励项目及工资降级、降职、辞退和开除处罚项目的最终审批;

4.综合部负责对有关奖惩处罚进行记录和存档。

第四条 奖励管理

1.奖励种类(奖励程度由小到大)

1)嘉奖;

2)记功;

3)工资晋级;

4)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工作程序

1)部门负责人提名、本人自荐或员工推荐,并填写《奖励申请单》;

2)综合部审核;

3)总经理审批;

4)综合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等依照总经理批示执行,并通告受奖励的当事人。

3.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提请总经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种类视员工贡献程度而定

1)超额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和其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团结协作,提高工作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

2)工作中积极肯干、用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对公司业务推进有重大贡献的;

3)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节省费用,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5)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财产,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6)对公司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及时妥善处理的;

7)坚持原则,敢于揭露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8)获得政府、社会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获得重大荣誉的;

9)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在年终公司各类评优、评选等活动中的获奖人员;

10)具有其他功绩,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处罚管理

1.处罚种类(惩处程度由轻到重)

1)警告或罚款;

2)记过;

3)工资降级;

4)辞退(开除)。

2.处罚工作程序

1)员工举报、所在部门向综合部报告、公司领导发现后向综合部通报或综合部通过检查发现有员工违纪行为;

2)综合部会同违纪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调查落实,形成书面报告;

3)综合部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违纪员工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处罚通知单》,但处罚决定涉及到工资降级、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分决定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4)所在部门负责人与违纪员工面谈并确定改进计划;

5)综合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等依照总经理批示执行,并通告受处分的当事人。

3.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10—200元的经济处罚(具体处罚金额由综合部视情节轻重及员工认识态度确定)

1)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每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

2)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超过20分钟的;

3)在上班时间处理私事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4)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日常岗位工作的;

5)上班时间串岗聊天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的;

7)对日常工作职责及规章制度等轻微疏忽的;

8)有其他方面轻度违纪行为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提请总经理批示后,给予1次记过处分,同时,将记录员工过错相关材料等放入员工管理档案中备案(如在同一年度中,该员工能够获得1次记功或3次嘉奖奖励后,功过相抵,可从员工管理档案中撤销该记过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级工作安排的;

2)在工作场所喧哗、酗酒、赌博等行为,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3)有煽动、造谣等损害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4)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发生意外事件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的;

5)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导致轻微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不超过3000元损失的;

6)违反公司财务纪律,损公肥私,挥霍浪费公司财产,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不超过3000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7)擅自泄露公司机密资料及信息,但能及时补救,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8)无故旷工1天的;

9)有其他方面违纪行为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提请总经理批示后,给予工资降级处分,同时,将记录员工过错相关材料等放入员工管理档案中备案

1)无病开病假证明或伪造病假证明欺骗公司的;

2)采取过激方式,对其他员工进行人身攻击、威胁恐吓或使用强迫手段造成严重影响的;

3)故意损坏公司文件或公物的;

4)在职期间,兼职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冲突业务的;

5)连续或累计无故旷工2—4天的;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6.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重大违纪行为,经调查核实,提请总经理批示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发文通报,将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员工人事档案,不给予辞退员工任何经济补偿

1)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在业务往来中私自转移合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安全隐患或造成公司超过3000元经济损失的;

3)泄露公司资料及信息,使公司形象或利益受到严重损的;

4)伪造、偷窃及损毁公司相关资料或印章的;

5)利用公司名义或职务之便,擅自挪用、隐瞒或营私舞弊,直接或变相的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的;

6)在工作场所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

7)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或进行与本公司无关的业务活动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8)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9)无故旷工5天,给予下岗待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10)有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的。

7.由于员工个人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除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外,还须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如触犯法律,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如员工对违纪处罚有争议,拒绝在《处罚通知单》上签字时,综合部可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公司总经理裁定。

第六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

4.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

5.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晋级一级;

6.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级一级;

7.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七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在每年年终进行,当年内受过记过处分及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绩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合格者也不能参与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