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安:鼓励融资平台项目转为PPP模式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6-09 16:47: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2015年财政部将按照“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实施细则”的框架,建立健全PPP制度体系,并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管理工作

经过一年预热,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各类项目将在2015年进入实操层面。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近日表示,2015年进一步完善PPP支持政策体系,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将具备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转型为PPP模式,推动设立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PPP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探索和实践始于上世纪80年代,当前被赋予新的使命,成为替代地方融资平台债、不增加政府存量债务的一种更规范的模式。

王保安近日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当前推进PPP模式的核心是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要特别注意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强化“合同和契约观念”。

2014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PPP工作通知、操作指南、合同指南等多项规范操作规章,并在2014年底公布了首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30个项目,总投资额1800亿元,其中22个是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

王保安称,推动PPP示范项目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范例,是财政部近期推进PPP工作的主要思路和重要抓手。他说,2015年财政部将继续分批次推出示范项目。后续示范项目评选将制定统一评选标准,严格把关,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平公正。

据财新记者统计,目前已有江苏、安徽、浙江等省份公布了PPP项目清单,投资总额已近万亿元。今年2月中旬,浙江省财政厅发布了首批PPP项目清单,包括杭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6号线一期,以及杭州-富阳城际铁路、杭州-海宁城际铁路等20个项目,合计投资额1176.10亿元。

广西也已甄选首批15个拟采用PPP模式的存量债务项目,承担债务总额217亿元。

王保安表示,2015年,为有针对性地解决PPP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的难点,助推更多PPP项目“落地”,财政部将继续着力破除PPP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PPP模式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他同时强调,进一步完善PPP支持政策体系,通过“以奖代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地方将具备条件的地方融资平台项目转型为PPP模式,推动设立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提高PPP项目的可融资性,加快推动项目实施。

针对部分地方将PPP简单等同于新融资渠道的问题,王保安表示,2015年财政部将按照“法律规范+政策指导+实施细则”的框架,建立健全PPP制度体系,并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财政管理工作。

2014年10月,国务院两次发文要求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10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同时指出了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发展方向和存量债务的处理途径。10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


2014年1022日,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方法》(征求意见稿)对上述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体有四条措施:一是锁定融资平台,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630日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71日至20141231日本级融资平台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名单。二是按照分类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抓紧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融资平台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三是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要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剥离给其他主体承担的存量债务,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处置过程中要与债权人、担保人等有关方充分协商。四是规范财政补贴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

20141028日,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与融资平台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存量债务的范围,具体是指截至201412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二是要求统计本级融资平台名目,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630日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71日至20141231日本级融资平台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三是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该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政策变化发展过程中,审计等部门通过审计建议等形式,提出了规范融资平台的有关措施,由此起到了持续推动的作用。比如,早在审计署2011年发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中,审计部门就提出了如下审计建议:一是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整合并规范融资平台;二是通过兼并重组、关闭改制、充实融资平台资本金、引进民间投资等方式,促进融资平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坚决制止为融资平台等单位举借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和承诺;四是切实处理好融资平台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融资问题,严控新开工项目,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对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应积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市场化方式解决后续资金的来源,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上述建议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整改措施,研究完善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尤其是融资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此外,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明确提出,财政部将各地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审计署,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作为今后年度相关审计工作的重要参考。因此,审计部门在规范融资平台运行、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推动财政体制完善等方面,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正在完善有利于促进PPP模式发展的制度体系。鉴于地方政府发债难以完全满足地方政府项目融资需求,可以预期,为了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融资平台还将长期存在。但是,由于剥离融资平台传统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职能后,政府信用将不再是融资平台偿债基金的重要来源,融资平台需要努力拓展经营性业务,依靠自身经营化解自身债务。今后,融资平台的偿债责任将更加清晰,与政府的边界划分也将更加规范。

此外,最新政策将对融资平台债券发行的规模、信用评级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在目前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中,有一部分势必被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替代。未来融资平台将发行项目收益债、一般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品种。这样看来,城投债规模将出现下降。

 

                                  作者单位:审计署审计科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