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表现及相关政策变迁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5-06-09 16:38: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摘要: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政策措施大多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关,地方融资平台正面临转型的契机和挑战。本文介绍了融资平台的发展现状,考察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在融资平台层面的表现,并对我国近年来清理规范融资平台的政策体系及其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最后对融资平台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和预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重要举债主体,规范好融资平台成为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根本举措。由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到剥离其融资功能,其相关政策变迁反映了各方对融资平台功能定位的认识深化。准确理解融资平台在特定发展阶段的历史作用,剖析其固有的风险隐患,梳理政策体系的演化和沿革,有助于我们在新形势下客观、科学地把握融资平台的发展趋势和方向。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一定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组建了数量众多、大小不一的融资平台。最早的融资平台主要集中于省级层面,而当前,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已基本覆盖了包括地市、区县和乡镇(街道)在内的各个层面。一些融资平台实际上属于介于行政、事业、企业性质之间的混合体。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兼任融资平台的法人,融资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有担任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职务的经历;二是融资平台多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在项目资金筹措和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缺乏自主性,其资金需求和还款意愿对地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三是融资平台承担的债务往往由地方政府间接担保。

  实际上,当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均通过融资平台举借债务,融资平台形成的债务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占比很大。早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中,融资平台就举借了49710.68亿元,占比为46.38%(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公告:《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从抽查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看,2012年底债务余额中,融资平台仍是主要的举借主体(45.67%),而且债务余额增长较大,比2010年增加3227.34亿元,增长比率为22.50%(审计署2013年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36月底,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108859.17亿元债务中,融资平台举借了40755.54亿元,占比37.44%;此外,融资平台举借的一部分债务属于政府或有负债,主要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19085.18亿元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26849.76亿元债务(审计署2013年第32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其他配套措施和融资渠道不完善,导致融资平台至今仍然承担着地方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但在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中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随着近期国家密切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正面临新的转型契机和挑战。

  近年来,部分融资平台盈利能力较弱,存在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级次多链条长、资本金到位率低、违法发行债券等问题,已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集聚的重要因素。具体来说,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融资平台增资环节存在不合理操作

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直接影响融资规模。地方政府向融资平台注入资产的方式主要是注入土地资产、城市路网及设施资产、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以及采取其他隐性方式。增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创新性,积聚了潜在风险。一是单纯以扩大融资平台资产规模为目的,注入广场、公园、绿地、路桥等无收益的资产,无法实质性提升融资平台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2012年底财政部等四部委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规范对融资平台的注资行为后,仍有部分地方将市政道路、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注入融资平台。二是注入资产为土地时可能会虚高评估土地资产的价值。以往审计部门多次查证,某些融资平台甚至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下,就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违规取得城市发展后备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此基础上,经资产评估后入账,以满足发行债券不高于净资产40%的规定。三是进行融资平台并购时,一些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事业单位可能被合并进来,以达到虚增资产的目的,但是融资平台对这类事业单位基本没有实际控制力;在工商登记变更环节,也会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大多数融资平台现金流状况和盈利性指标不乐观,自身盈利性不强

从融资平台的运营范围和领域看,其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承担了许多非营利性项目。由于产品价格受到限制,业务收入难以覆盖成本,导致营业利润亏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大、周期长,施工强度大,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物资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较为严格,同时在项目建设期间如果出现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上升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将导致建设成本上升或者项目不能按期竣工。因此,融资平台单凭自身力量无法正常运转。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的测度,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信用实力及其对融资平台支持意愿和力度的持续性。此外,随着大批项目进入建设期和投入高峰期,发行人面临持续性融资需求,融资平台未来面临一定的筹资压力;融资平台外部融资以银行贷款为主,一旦银行贷款融资成本和条件发生不利变化,将影响融资平台的持续融资规模和盈利能力。

(三)融资平台的资产、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不透明

以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为例,在准备发债过程中,融资平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虚增融资平台的资产(净资产)、收入或者利润;有的募集说明书中没有详细的资产、财务状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无论语言表达还是内容设置都流于形式化、格式化和表面化,对地方政府负债情况这些市场最为关切的问题语焉不详;当要改变筹集资金用途时,按规定应该报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但实际上融资平台只是请示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后,即变更了资金用途。

(四)融资平台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主体不明确、信用评级不透明。

一是融资平台以对未来远景的构想代替明确和有效描述的项目规划,当进行信用评级时,不确定性和风险盲点就会凸显出来。二是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主体定位相当模糊。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和企业债券本身的信用评级构成债券信用评级的主要内容。一旦企业债券违约,清偿问题将变得十分复杂。三是随着企业债券发行数量增加,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发行数量越来越少,新增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普遍降低,反映出信用风险在增加。四是在企业债券存续期间内,融资平台受到的地方政府信用支持强度和力度均可能产生变化。按照法律条文规定,一旦融资平台无法按时还本付息,地方政府没有保障债券偿付本息的法律责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所发行企业债券的信用支持,缺乏相应的稳定性和强制的执行力。

(五)区域经济和财政收入的波动对债务偿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存续期间,地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波动性,影响税收收入的及时上缴,也影响债务的顺利偿还。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和收益水平都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经济增长放缓或者衰退,会减少城市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可能影响融资平台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各地税收收入是债务偿还的来源之一,税收实现情况影响着债务偿还。例如,某融资平台在发行债券过程中,与市政府就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署了《BT及代建协议》,对应的现金流入对融资平台未来业务收入和现金流状况起到较强支撑作用。为保障债券利息的按时足额偿付,融资平台以其对该市财政局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为债券进行质押担保;债券存续期间,本级综合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建设资金,用于发行人的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偿还到期债务本息,相关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上述例子中,虽然地方政府给予该融资平台大力支持,但是一旦出现宏观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降,将会对相关资金支付等,产生不利影响。

(六)融资平台整改工作面临挑战,其转型、退出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监管层基本摸清了融资平台所举借债务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状况,推进了债务的清理规范并总体上控制了风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比如,为了让风险早暴露、早发现、早度量和早干预,要求银行科学补正贷款合同和补充合法有效抵质押物,然而,这两个关键风险控制环节的进展较慢。又如,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后,仍有不少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存在继续融资行为。再如,2011年以来,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和债权银行三方签字,有的融资平台按银监会规定转为“退出类平台”,但其中一些融资平台仍未完全剥离原有政府性债务或继续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融资任务;还有一些融资平台以转为“退出类平台”为由,意图脱离债务监管。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政策措施,大多与融资平台有关。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平台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其运作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信贷管理缺失等问题,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加强对融资平台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之后,大部分融资平台更加重视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融资平台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注入优质资产、改制重组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提高融资平台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从总体上看,与2010年相比,2012年省市县融资平台的资产和利润总额都有所增加,平均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审计署2013年第32号公告:《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加强和银行对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信贷投放的从紧,一些地方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BT(建设—移交)、垫资施工和违规集资等方式变相举债融资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2012年底财政部等四部委出台《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要求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加强对融资平台注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性债务及其风险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2013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会议要求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这就为2014年国家出台融资平台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了根本方向。20144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这里的堵暗道,即指“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

2014年10月,国务院两次发文要求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10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同时指出了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发展方向和存量债务的处理途径。10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

2014年1022日,财政部出台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方法》(征求意见稿)对上述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体有四条措施:一是锁定融资平台,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630日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71日至20141231日本级融资平台增减变化情况,锁定本级融资平台名单。二是按照分类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抓紧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符合条件的过渡期内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外,融资平台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余额;融资平台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三是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要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对剥离给其他主体承担的存量债务,对应的资产及收入也应相应划转,处置过程中要与债权人、担保人等有关方充分协商。四是规范财政补贴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直接或间接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不得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资金安排、代扣代还等说明或承诺。

 20141028日,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与融资平台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存量债务的范围,具体是指截至20141231日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二是要求统计本级融资平台名目,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630日融资平台名单为基础,结合201371日至20141231日本级融资平台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三是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该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政策变化发展过程中,审计等部门通过审计建议等形式,提出了规范融资平台的有关措施,由此起到了持续推动的作用。比如,早在审计署2011年发布的《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中,审计部门就提出了如下审计建议:一是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整合并规范融资平台;二是通过兼并重组、关闭改制、充实融资平台资本金、引进民间投资等方式,促进融资平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三是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通过融资平台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坚决制止为融资平台等单位举借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和承诺;四是切实处理好融资平台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的融资问题,严控新开工项目,防止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对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应积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或市场化方式解决后续资金的来源,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上述建议对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整改措施,研究完善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尤其是融资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提供了参考。此外,财政部《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明确提出,财政部将各地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审计署,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清理甄别结果抄送同级审计部门,作为今后年度相关审计工作的重要参考。因此,审计部门在规范融资平台运行、防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推动财政体制完善等方面,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在此基础上,财政部正在完善有利于促进PPP模式发展的制度体系。鉴于地方政府发债难以完全满足地方政府项目融资需求,可以预期,为了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融资平台还将长期存在。但是,由于剥离融资平台传统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职能后,政府信用将不再是融资平台偿债基金的重要来源,融资平台需要努力拓展经营性业务,依靠自身经营化解自身债务。今后,融资平台的偿债责任将更加清晰,与政府的边界划分也将更加规范。

此外,最新政策将对融资平台债券发行的规模、信用评级和偿债能力产生影响。在目前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中,有一部分势必被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替代。未来融资平台将发行项目收益债、一般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品种。这样看来,城投债规模将出现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