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4-22 15:28: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一、侵害军事设施秘密类

    案例1

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李某某,早年到某市打工。李在使用QQ上网聊天时结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对方的金钱诱惑下,为对方订购大量仅限内地发行的军事刊物,并且还按对方的指使,对我军港和空军机场进行观测和拍照,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给对方。

李某某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3

陈某,某外企公司总经理,长期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保持密切关系。根据对方提供的标记目标,多次赴重要军事目标和沿海港口进行实地拍摄,通过手机向境外实时回传所拍照片。经鉴定,陈某所拍照片涉及部队重要军事设施,属于军事秘密。陈某通过向境外提供军事情报收受间谍经费上万元,并使用化名进行签收。

陈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4

吴某,曾在国内各大兼职、招聘网站发布求职简历。2013年7月,吴某被境外间谍嫌疑人员网上勾联策反,开始对我军用机场、部队驻地和训练场等军事目标开展预警观测情报的搜集,先后将120多张图片及相关描述文字材料经过压缩加密后报送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并获取间谍活动经费3800元。

吴某因犯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5

吴某,某大学在校生,在网上寻找兼职时,被伪装成“军事网站编辑”的境外间谍拉拢。在金钱的诱骗下,吴某根据对方要求,多次实地拍摄某沿海军港停泊军舰情况,发送给对方。2015年3月,吴某在听取了当地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的《反间谍法》宣讲后,深受触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于是投案自首。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吴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有自首和悔改表现,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案例6

莫某某,无业人员。莫某某通过微信被境外间谍人员勾联,按照对方指示,提供了大量关于某部队航空兵机场的战机型号、起降时间、挂弹状态、周边军事设施建设等情况。后期,在境外间谍人员指挥下,莫又发展了同村村民前往某军事基地,拍摄、提供了军舰编号、进出港时间等多张照片。国家安全机关已依法将莫某某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7

陈某,某市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陈某长期与境外间谍人员联系,按照对方要求,多次前往上海、宁波等地对涉东海军事目标进行实地观察、手机拍摄,并将照片和照片坐标发送给境外间谍人员。2014年,陈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案例8

雷某某,务工人员。2015年,雷某某在某涉密国防工程建设中从事装载机驾驶。工作期间,使用手机非法拍摄工程建设现场照片30余张、视频4段。离开国防工程建设工地后,雷将拍摄的照片传至互联网,引起网络热议。2016年,雷某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启示: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构围绕我国国防军事设施实施窃密的活动逐步增多,他们大多通过网络虚拟身份,以兼职、交友为幌子,利用金钱收买、感情拉拢、威逼胁迫等方式,发展策反境内人员为其搜集、提供情报信息。军事设施周边居民甚至是普通网民,都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利用,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搜集各类情报的工具。维护军事设施安全、保守军事设施秘密人人有责。依法维护军事设施安全的关键之一,就是每个公民都要从自己做起,认真履行国家安全法律义务,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上网、与境外人员接触交流时,提高警惕,坚守底线,抵制诱惑,防止被境外不法分子利用。

二、破坏军事设施类

案例9

2016年4月间,被告人周某先后三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油料转运站配电间内电缆线,致使配电间内的配电柜遭受破坏,配电间不能为库区油料转运输送泵房提供电力支撑,无法完成担负的战备油料转运任务。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军事设施而予以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鉴于周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周某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10

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工人对某招待所楼顶太阳能进行拆除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随后部队维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抢修,并告知张某某待军事通信光缆损毁事宜处理完后再行施工。后张某某自行组织工人再次施工,并再次将同一位置的军事通信光缆损毁,造成军事通信阻断。张某某在明知是军事通信光缆且在未向部队报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损毁的光缆进行熔接,造成国防通信线路中断120分钟,经鉴定两次损毁的军事光缆恢复费及线路中断造成的阻断费合计人民币294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施工管理人员,明知是军事通信设施,仍然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损毁,并私自熔接该通信线路,致使军事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队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某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案例11

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驾校停车场内,雇用铲车司机,在未告知铲车司机地下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让其驾驶铲车施工,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部某通信团埋在该驾校停车场地下的一根一级国防光缆挖断。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某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启示:

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队履行使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战略能力的重要支撑。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诱惑,铤而走险,盗窃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一些施工单位和个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被阻断、军事设施遭破坏,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保护军事设施,事关国家安危,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破坏军事设施以及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