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2013年1月31日,公司决策委员会正式批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