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附 则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3-10-31 16:39: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2013131日,公司决策委员会正式批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