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作者:   来源:   更新时间:2013-10-31 16:38:00   您是第0位浏览者 字体大小:【     】 打印

第一条 凡是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财务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经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