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公司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公文格式规范。
一、标题
(一)字体要求: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
(二)内容要求:编排于文件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或编排于起始行,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二、正文
(一)字体要求:三号,方正仿宋简体;正文中数字,三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二)内容要求: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或编排于标题下第二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公文内容应简明扼要、准确规范。
(三)结构层次: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三号黑体字,第二层用三号楷体-GB2312字,第三层用三号方正仿宋简体加粗,第四层用三号方正仿宋简体字。
三、页面设置
(一)页边距设置: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二)页码设置
1.字体要求:四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如“—1—”)。(注:非正式文件可以直接在页脚插入页码居中排列即可。)
2.内容要求: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段落设置
1.段落格式:首行缩进2字符。
2.段落行距:固定值30磅(单倍行距为32磅,可根据内容及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缩减)。
四、公文中其它要求
(一)份号、密级及紧急程度
1.份号:如需标注份号,用6位三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二)发文机关标志、文号及签发人
1.发文机关标志: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小标宋体80号字,颜色为红色。联合行文时,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2.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3.签发人:格式为为“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方正仿宋简体,签发人姓名用三号楷体-GB2312字。
(三)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 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四)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五)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六)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署名和印章
1.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2.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机关署名编排在成文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三行、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
3、印章: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七)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三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八)版记
1.版记中的分隔线: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0. 35 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0. 25 mm)。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2.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用四号方正仿宋简体,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四号方正仿宋简体,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4.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注:2012年11月29日,以宿工投综〔2012〕1号文件印发施行。